河南發(fā)生悲劇 河道內挖沙形成大坑 一村民不幸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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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汝州男子袁某開車外出,一夜未歸。當其未婚妻到處尋找時,卻發(fā)現袁某的車子停在如今的汝河南岸河邊,鞋子漂在水上。經尋找,袁某的遺體在河道內一處采砂形成的大坑中被發(fā)現。袁某的親屬將河道管理單位起訴到法院,索賠損失22萬余元。2021年10月從法院獲悉,河道管理單位最終被判賠償5,3萬余元。
2021年1月24日,農歷臘月十三。春節(jié)的喜慶氣氛未去,河南汝州市楊樓鎮(zhèn)某村的女孩李某,卻在焦急中度過了一夜。她的未婚夫袁某在24日下午開車外出,天黑未回。李某給未婚夫反復撥打電話,但一直沒人接聽。
在焦急中,李某等了一夜。
第二天一早,李某和親友們趕到村子外四處尋找。最終他們有了一個令人心悸的發(fā)現——在汝河南岸,袁某的車停在河邊。河中央漂浮著他的一只鞋子。
不詳的預感最終成真了。經過當地派出所民警和村民的合力打撈,在河道內一處大型采砂坑積水潭內,袁某的遺體被找到。他當時39歲。
2021年6月9日的現場勘驗結果顯示:發(fā)生悲劇的溺水點位于汝河河道中間,據北汝河南岸約有五、六百米,溺水水坑系挖沙遺留形成,在汝河南岸東有陳舊的警示標志,也有字跡較清晰的新掛的警示橫幅。
遇難的袁某此前曾有過兩段婚史,和第一任妻子有兩個女兒,和第二任妻子還有一個女兒。悲劇發(fā)生后,三個女兒將河道管理單位告上法院,索賠224203.78元。家屬認為,2021年1月24日(臘月十三)下午,袁某因事開車外出,天黑了未見回家。夜深了,其未婚妻電話與其聯系,但無法接通,也沒太在意。第二天早上袁某未婚妻去村外四處尋找時,發(fā)現袁某的車子停在村北邊北汝河的河邊,其鞋子漂在河道內大型采砂坑積水潭的水面上,就趕忙給袁某家人聯系,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村民們從水下將袁某打撈上岸,但早已無生命體征,民警現場確認袁某已經溺水身亡,無法繼續(xù)實施救治。
從現場情況可知,袁某溺水身亡的地點,并非村北邊北汝河的自然河道內的天然河床和天然水域,而是河道內的大型陳舊采砂坑形成的積水潭。該積水潭是河道大型采砂坑廢棄后,因未及時治理和平整處理而積水后形成的人工積水潭,積水潭呈東西長約140米,南北寬約50米的不規(guī)則長方形,水面約10畝,水深約3米左右。自然河道內的天然河床因人工采砂遭到人為破壞,河勢處于非正常的未可知狀態(tài)。河道管理部門應當履行法定監(jiān)管職責,在所轄河道內人工采砂后,應當及時組織和監(jiān)督實施河床治理,河道平整,穩(wěn)定河勢工作。管理單位未履行河道管理職責,對于河道內廢棄的巨型采砂坑,未及時進行河床治理和河道平整,廢棄采砂坑形成人為的深水潭,為不特定人群帶來安全隱患,而且廢棄采砂坑深水潭四周,未設置安全圍欄,未設置警示標志,相關管理部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才導致本案袁某不幸溺水身亡的惡性慘劇發(fā)生,袁某的不幸死亡屬于人禍,并非天災,各被告應當依法擔責。
而河道管理單位則辯解稱,已經在該河道附近設置警示標志,且發(fā)生死亡的事故位于河道中央的深坑,受害人系酒后駕車攜帶橡皮船,身穿水褲水衣,下水捕魚而死,因此不承擔責任。
河南汝州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袁某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應該知道到汝河中間的水坑邊有一定的危險性,且河岸邊也有警示標志,仍于2021年1月24日下午到汝河中間的水坑附近,結果導致溺水身亡,其本身具有較大的過錯,應承擔其自身死亡的主要責任。
因溺水身亡的水坑系挖沙形成,管理單位疏于管理,對因挖沙形成的水坑沒有及時平復,對袁某4偉強的死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判管理單位連帶承擔10%的賠償責任。家屬一審獲賠53000.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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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說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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