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發(fā)生悲劇 男子和老鄉(xiāng)喝酒后摔下臺階身亡!家屬索賠三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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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是一起不應發(fā)生的悲劇。
張某和霍某是老鄉(xiāng),還同在廣東東莞打工。這對老鄉(xiāng)兼工友在異鄉(xiāng)打工期間一起喝酒。誰知酒后樂極生悲,張某從3米高的臺階上摔了下去,因為重度顱腦損傷死亡。此后張某的親屬起訴霍某,索賠30余萬元。2021年10月從法院獲悉,云南保山市中院判霍某補償家屬10萬元。
張某和霍某都是云南保山人。兩人同在廣東東莞一家噴漆有限公司打工,2020年8月2日兩個老鄉(xiāng)在霍某的出租屋一起喝酒,喝酒后張某與霍某在出租屋外臺階上吸煙閑聊中從高處2至3米墜落,后被送往東莞醫(yī)院治療。
張某因為重度顱腦損傷,多發(fā)性肋骨骨折伴血氣胸、胸椎爆裂骨折失血性休克,多器官衰竭搶救無效死亡。
2020年8月4日,張某的家屬和霍某在當地派出所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霍某自愿賠償家屬損失10萬元,但協(xié)議簽訂后霍某反悔,拒絕支付協(xié)議約定的賠償款。雙方到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協(xié)議,但當地公正機關未對協(xié)議進行公證。
為此張某的親屬將霍某告上法院,索賠33萬余元。
云南保山隆陽區(qū)法院一審認為,死者張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產生的后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飲酒行為本身系一種人為產生危險性的行為,對飲酒人的生命健康存在潛在危險,死者應當預見得到。共同飲酒行為本身系一種人為危險的行為,作為共同飲酒人對置身在該特定危險行為中的對方應產生安全注意義務,即包括提醒、勸告義務,及時通知義務乃至協(xié)助、照顧、幫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隨義務。未盡到通常人應有之該義務,即應認定主觀上存有疏忽大意之過失,應對醉酒傷亡人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家屬無證據證實共同飲酒人沒有完全履行上述各項義務,而且由于這種安全注意義務沒有法律強制性,故要求共同飲酒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是不合理的,其承擔是相應的補償責任而不是侵權賠償責任。死者酒后與霍某在閑聊吸煙過程中墜落受傷死亡,霍某無過錯,本案適用的是公平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法院一審判決:霍某補償家屬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54242.35元,扣除已支付的10120元,余款44122.3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付清。
死者家屬和霍某都提出了上訴。家屬認為,二人在一起喝酒,雖然具體喝了多少現(xiàn)在已不得而知,也沒有對受害人進行酒精度檢測,但根據霍某在派出所陳述“張某當時醉醺醺的就往后倒下去了”,再根據一審時的法庭調查,可以推斷出的受害人的飲酒量,已經到達醉酒的狀態(tài)。
退一步說,即使霍某沒有勸酒,只能說明霍某對受害人醉酒主觀上沒有直接故意,但并不能否定間接故意,更不能否定受害人醉酒是由于共同飲酒行為導致的事實。
霍某作為受害人的老鄉(xiāng)兼朋友,在喝酒過程中,明知受害人的飲酒狀況,在受害人飲酒過量的情況下,應該及時提醒、勸阻被害人適可而止,但是沒有盡到上述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對于受害人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且作為共同飲酒的人,當受害人醉酒后還要一同坐在危險的地方,并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沒有盡到安全護送的義務,存在過錯。還有霍某怠于救助,致使受害人延誤就治時間而死亡。家屬增加索賠金額為1104847.12元。
霍某則覺得很冤枉。他說自己在本案中無故意加害張某的目的和行為,且本案中雙方均是成年人,已僅僅只是喝了一小點酒,不能因共同喝了一小點酒而加重各方的合理注意義務,況且雙方也沒有喝醉,僅僅只是坐在路邊抽煙聊天,故不存在故意侵權行為,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霍某說,兩人喝酒的行為即喝酒后的去臺階上乘涼、抽煙的行為是正常行為,并非是危險行為,故也不應承擔補償責任。從一般生活經驗來看,坐在2米多高的地方聊天與坐在懸崖邊就是不同的情形,2米多高的地方都是雙方經常閑聊的地方。喝完酒后,霍某也沒有放任另一方駕駛車輛或者到危險的地方活動。雙方都是成年人,應當對自身安全負責,而不是把責任全部推給對方。
保山市中院二審認為,霍某對死者酒后在閑聊吸煙過程中墜落受傷死亡無過錯,本案適用的是公平原則,其應承擔的是補償責任而不是侵權賠償責任。但霍某承擔總損失費用的5%,賠付的比例偏低,對霍某的教育和懲戒作用也不明顯。
法院二審改判,霍某補償家屬10萬元??鄢阎Ц兜?0120元,余款8988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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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說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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