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分居后與他人生子 遼寧男子殘忍殺妻又殺死孩子!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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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一場緣分。如果緣分盡了,就應該及時放手。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如果看不透,悟不破,偏要強求緣分繼續(xù)甚至心生嗔怒惡意報復,無疑會造成悲劇。

2021年10月從法院獲悉,曾經(jīng)轟動一時的鞍山經(jīng)開區(qū)“殺害嬰兒案”兇手叢某被判死刑。這起悲劇,恰好說明了上述的人生至理。

叢某1974年出生于遼寧普蘭店。小學文化,無業(yè)。

叢某和卒年37歲的女子梁某于2001年登記結(jié)婚,婚后生育一子,住在遼寧鞍山。后因二人感情不睦,梁某于2010年6月曾到法院起訴離婚,因叢某不同意離婚而撤訴,梁某遂離家與叢某分居生活數(shù)年。

期間,梁某也沒有閑著——她與他人同居并于2016年8月生下生下了男孩小強(化名)。叢某聞訊,又認為梁某對婚生子疏于管教,遂對梁某懷恨在心,伺機報復。

2017年6月,叢某多次到遼寧省鞍山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觀察梁某活動規(guī)律。同年6月30日7時許,叢某攜帶尖刀來到阪芙小鎮(zhèn)小區(qū)804棟,見梁某推嬰兒車帶才十個月大的小強走出樓門后,伺機進入樓道,在一、二樓緩步臺處等候梁某回來。

當日9時30分左右,叢某看見梁某帶孩子返回乘坐電梯上樓,即沿樓梯上至八樓等候,梁某開房門時發(fā)現(xiàn)叢某,即關門準備乘電梯下樓,叢某阻止,梁某呼救,叢某拿出尖刀與梁某撕扯,孩子和嬰兒車一起沿樓梯滾落至七、八樓緩步臺處。

叢某此時已經(jīng)徹底喪失了理智。他持刀刺切梁某頸部數(shù)刀,又到緩步臺處持刀切割小強頸部一刀,后逃離現(xiàn)場。叢某跑到了浙江嘉興,隨后他在當?shù)叵蚬矙C關投案。

經(jīng)法醫(yī)鑒定,梁某系由于被他人刺傷頸部,刺破右側(cè)頸動脈致大失血而死亡;小強系由于被他人切割頸部,造成右側(cè)靜脈離斷致大失血而死亡。

當時的目擊證人貢某證言證明:她在鞍山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一居民樓內(nèi)發(fā)現(xiàn)地上有血跡,看見一個女鄰居躺在那,地上還有一灘血跡,她還帶著一個小孩。

另一名居民說:當天我送孩子去幼兒園后回家,打開樓宇門走到一、二樓緩步臺時,看見一個男的背對著我好像是在打電話的樣子,他沒有說話,他戴一頂有帽檐的好像是灰色的帽子,穿一件后背有紅字的勞動服,拿一部好像是黑色的手機。當日9時44分,我出門走樓梯時,此人已經(jīng)不見了。當日16時許,我聽說我們樓有人被害了。

叢某跑到浙江嘉興,是去投奔自己侄子的。當時叢某告訴侄子,自己把老婆和一個小孩殺了。“我問他為什么,他說他兒子前段時間把他自己賺的錢花了,最近又和別人一起偷東西被帶到公安機關,他把兒子打了,兒子跑到梁某那里,我老叔去梁某家門口見到梁某推著她和別人生的小孩正要開門,要和梁某進屋談談,梁某不讓進,他倆爭執(zhí)起來,他就用自己帶的刀把梁某和那個小孩的脖子劃開,把她倆殺死了,我勸他自首。”

叢某和梁某的兒子則說,自己六歲時母親梁某起訴父親叢某離婚時。他什么也不知道?!昂髞碇牢夷赣H起訴離婚后就離開家了,大約15歲時我才見到我母親,我母親偶爾管我,我也不聽她的,她偶爾也給我零用錢,我知道我母親與他人同居后生過小孩。”

叢某在潛逃時,還在出租屋給房東留下了一張紙條,內(nèi)容是“大哥,你把房子往外租吧,不要的東西你就丟了吧,水電費什么的,有房子押金應當夠了,我有特殊情況,不能跟你說,你進到這屋里就明白了”。

叢某到案后供述,自己在大連打工時認識了梁某并同居,2001年正式結(jié)婚,2003年兒子出生?!?009年我們到鞍山生活,因為沒找到合適工作,我回大連打工,梁某答應過一段時間來找我,可一直沒來,我回鞍山找過她幾次,她開始還見我,后來就躲著不見了,并提出離婚,我不同意,她于2009年底起訴離婚,我也沒同意。從2011年開始,我和她基本沒有聯(lián)系,但她還會給我父親打電話,詢問孩子情況,偶爾也會去我父母家看孩子,并于2016年把兒子接走?!?br>
叢某說,自己我到鞍山市鐵西區(qū)找到梁某弟弟,后來才從兒子那里得知,其母親與別的男人在阪芙小鎮(zhèn)正門南側(cè)高層第一個樓門的八樓一起生活,還生了一個小男孩,有點不喜歡他了,他才跑出來。

“我想看看梁某究竟和什么樣的男人過日子,究竟比我好在哪,我就是輸了也要輸個明白,就在她住處附近轉(zhuǎn)悠,有時候白天我能看見她推兒童車帶孩子在住處附近買東西,晚上我能看見她抱著孩子在屋里的窗戶旁邊站著,但一直沒有見到和她一起生活的男的,同年6月25日前后,我在阪芙小鎮(zhèn)小區(qū)對面看見她推兒童車帶孩子,還帶著我兒子,我要過馬路沒追上,就想起兒子和我吵架說了那么多狠話,肯定是梁某教的,非常生氣,就想找到她談一談?!?br>
從某說,自己隨后幾天騎自行車到梁某住處附近觀察她的活動規(guī)律,發(fā)現(xiàn)她一般是早上七點多出門,推兒童車帶孩子,九點半左右再回家。“掌握這個規(guī)律后,我就準備去找她談一談,讓她向我低頭認錯,再給我一定經(jīng)濟補償。同年6月30日7時許,我騎自行車到梁某住處附近,看見她推兒童車帶孩子從住處樓宇門出來,當日9時許,我趁其他住戶開樓宇門時進入樓道,站在一樓至二樓的緩步臺處等候她回來,當時有一個女的走樓梯,怕被發(fā)現(xiàn)異常,我就假裝打電話,過了半個小時左右,我看見梁某推兒童車帶孩子回來了,就走樓梯來到七樓至八樓的緩步臺處,等她乘坐電梯上來,她出電梯拿鑰匙開門,我從緩步臺沖過去,她立即把房門關上,我提出進屋談談,她拒絕,并按電梯準備下樓,我將電梯門擋住,她呼喊,我用左手捂住她的嘴,她掙扎,我用右手把事先準備的刀抽出來,讓她不要喊,她看見刀反抗更激烈了,她的孩子也開始哭鬧,不知道是我撞的還是孩子自己翻掉的,孩子連人帶車從八樓走廊滾到七至八樓的緩步臺上?!?br>
從某說,自己和梁某撕扯中用力劃了她脖子一刀,她失去抵抗能力?!拔遗艿剿⒆拥奈恢茫⒆右呀?jīng)摔出兒童車,頭部摔在地上,我用力割了孩子脖子一刀,孩子就沒聲了?!?br>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叢某當場持械實施暴力,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處罰。經(jīng)審,梁某在與叢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曾于2010年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因叢某不同意離婚,且拒絕到庭而撤訴,自此梁某離家與叢某分居生活,后與他人同居并于2016年育有一子,梁某對引發(fā)本案存在一定過錯;叢某作案后雖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但其事先多次觀察梁某活動規(guī)律、準備作案兇器、留下不再租房的字條、攜帶裝有行李的背包、伺機進入現(xiàn)場樓道,表明其殺人故意堅決,主觀惡性極大;其持刀刺割梁某頸部數(shù)刀和刺切年僅10個月的無辜嬰兒頸部,表明其殺人手段兇狠,人身危險性極大;其直接致死二人,犯罪后果特別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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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說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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