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一男子追求女子未果 強行將其帶到日租房非法拘禁!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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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5日,遼寧沈陽蘇家屯區(qū)檢察院披露了一起非法拘禁、危險駕駛案的細節(jié)。男子楊某因為追求女子無果,于是將對方強行帶到多處日租房實施非法拘禁。最終他被判刑3年。

楊某,男。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潛逃被立為網(wǎng)上逃犯。后被抓獲并被批準逮捕,次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沈陽市第二看守所。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0月27日至11月19日期間,楊某為與女子薛某處對象在一起,在違背被害人意愿情況下,先后帶被害人來到沈陽市和平區(qū)太原街天宇公寓日租房、沈陽市蘇家屯區(qū)十里錦城小區(qū)日租房、奧園小區(qū)日租房、雪松新城小區(qū)日租房及其朋友盛某位于蘇家屯區(qū)住宅內居住,并對被害人薛某進行辱罵、毆打、威脅、恐嚇,限制薛某離開。

2017年10月18日22時許,楊某酒后駕駛假號牌中華牌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丁香街沙柳路時,被公安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在楊某靜脈血液中檢出酒精(乙醇),其含量為121.1mg/100ml。

蘇家屯區(qū)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楊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其又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又構成危險駕駛罪。楊某系一人犯數(shù)罪,應對其數(shù)罪并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法院一審以楊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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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說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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