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男子租房到期賴著不走 被法院判退房后砍殺房東!判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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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薛某租用一處房屋,合同到期后卻賴著不走,被房東告上法院被判敗訴退房后,薛某心生惡念。他持斧頭砍殺房東,導致對方重傷。此后薛某自首。2021年10月從法院獲悉,薛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刑八年。
男子薛某家住陜西銅川。他長期租賃耀州區(qū)某鎮(zhèn)某公司一樓房屋用于經(jīng)營,租賃合同到期后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薛某應當將房屋退還。
2020年7月18日12時許,薛某將房東公司經(jīng)理李某約至公司一樓薛某租賃的房屋內(nèi),商談房屋騰退問題,在商談過程中,薛某提出要保留一間房放置物品的要求,被李某拒絕后,薛某將手中杯子里的開水潑灑到李某臉上,李某掩面倒地。
李某倒地后,薛寶陽上前用腳踩踏李某胸部數(shù)下,又拿起日常放置在火爐旁用來劈柴的斧頭,用斧頭砍砸李某頭部數(shù)下,致李某頭部、胸部多處受傷,經(jīng)鑒定,李某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薛寶陽砍砸李某頭部數(shù)下后,見李某大量失血且喪失反應,遂將斧頭放下,鎖上房門徑行離開現(xiàn)場,隨后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薛某的律師為其辯護稱,薛某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并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沒有殺人的故意與動機,因此,本案不應定性為故意殺人(未遂),是一時氣憤,情緒失控才導致受害人受傷,并不是要殺死受害人。
這位大律師還稱,本案的起因,是因民事糾紛騰房而引發(fā)的故意傷害犯罪,而且雙方平時關系還不錯,還存在間接的親戚關系,鑒于之前兩人的關系,故薛某不具備任何預謀殺害受害人的動機。而且僅僅導致被害人重傷,沒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
薛某還聲稱,自己和李某一直在打官司。1996年他從李某手里承包了某公司,主要經(jīng)營餐飲和旅館業(yè),但一直沒有簽合同,到2013年元月份,他要求和李某簽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簽了五年。2014年,李某把他告到法院,要把地方收回去,法院最后判決按合同執(zhí)行。之后他就沒有經(jīng)營某公司,到外地打工去了。2020年5月李某又到法院把他告了,要把地方收回去,當時法院和他聯(lián)系后6月12日開庭,到2020年7月7日給他郵寄了判決,判決上寫的10天之內(nèi)讓他搬離某公司。
2020年7月17日早上10點,他聯(lián)系了李某,希望李某給法院執(zhí)行庭的人說,讓法院的人不要上來了,他感覺丟人的很,就是希望能給他一兩間房,讓把他的東西先放著。到下午4點的時候,李某打電話說不同意,讓一次性了斷。之后就發(fā)生了殺人一事。薛某聲稱,自己之前沒有想過殺李某,就是到房子后,他現(xiàn)在什么都沒有了,李某還一直說都怪他,都怪他,他就一下被激怒了,當時腦子啥都沒有想就動手了。
銅川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薛某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害人李某頭部多處受傷,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多發(fā)顱骨骨折、頭皮多處挫裂傷,案發(fā)后薛某自認為被害人李某已經(jīng)死亡,并未對李某進行救治且將案發(fā)現(xiàn)場大門鎖住,后報警。其主觀上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為,近日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賠償李某38.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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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說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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